.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250号
原告:李明刚,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邢国富,男,40岁,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李明刚与被告邢国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2018年至2019年的取暖费2432.00元,并从2018年11月20日起以2432.00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三交付滞纳金至此款付清为止,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 林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倪可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