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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21民初760号

魏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江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魏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21民初760号

原告:魏东,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大道**禄福宫。

负责人:胡时可,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魏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魏东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东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0元,由原告魏东负担。

审判员  朱洪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毛晗

书记员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