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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24执37号之一

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724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乔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724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支付下欠的工程款4129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00元,合计10929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西乡县**社区的土地使用权(西乡县国用〔土〕第610724109206GB*****-1号,使用权面积66894.74平方米),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祝 敏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一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