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被执行人:封开县水缘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江口镇东堤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0718501254。
被执行人:黎东红,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张水军,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水军、黎东红、封开县水缘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粤12民终15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张水军、黎东红、封开县水缘农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99977.1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张水军、黎东红、封开县水缘农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本院发现并查封了执行人张水军名下的粤H×××××号牌车辆,因上述车辆本院未能实际查扣,故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查封期限从2019年3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如需续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执行承担。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李伟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志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