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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执2931号之一

张良才与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良才;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1执2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良才。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良才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1民初13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购房款104765元及利息7508元,诉讼费2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04765元及利息7508元,诉讼费2800元,合计115073元,此款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申请人给付90000元,余下案款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1执2331号案件的执行。因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熊海东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秦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