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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2716号

向阳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向阳;孔文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2716号

申请执行人:向阳,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国明,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桢,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孔文,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向阳与孔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19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

一、被告孔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向阳借款本金30万元;

二、被告孔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向阳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孔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本院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18日、2019年4月26日、2019年5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除车辆一部(×××)、零星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信息。因上述车辆是外地车辆且未实际控制,申请人同意暂不查封。3、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建设银行1个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因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1个,冻结期限为一年,因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4、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调查被执行人居住地,经查,被执行人也不在户籍地居住,无法知晓其下落。5、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执27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贺宝刚

书 记 员  亓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