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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执3005号

陈红映、程晓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红映;程晓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3005号

申请执行人:陈红映,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程晓南,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南县。 申请执行人陈红映与被执行人程晓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148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985.72元,执行费为2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炜

审判员 洪 勇

审判员 李嘉盈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木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