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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1民初2035号

尹某与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某;包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521民初2035号

原告:尹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包某,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尹某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 判 长 白银梅

人民陪审员 李国民

人民陪审员 赵运平 

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