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521民初2035号
原告:尹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包某,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尹某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 判 长 白银梅
人民陪审员 李国民
人民陪审员 赵运平
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