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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民初3077号

张三清与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三清;段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482民初3077号

原告:张三清,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段勇,男,1990年8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张三清与被告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三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的6%支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段勇系昆山公司员工,昆山公司承包汝州市新一高工程外墙保温,原告为被告提供材料,2018年1月13日被告段勇为原告出具欠条26000元材料款,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故起诉。段勇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昆山东恒新材有限公司承包汝州市新一高外墙保温工程时,原告张三清为被告段勇供应外墙保温网格布。2018年1月13日,被告段勇给原告张三清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今欠张三清26000元货款,欠款人公司昆山东恒新材有限公司,地址昆山市巴城镇长宁路**。欠款人身份证号码。欠款人段勇”。因被告段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导致段勇在本案中是否是职务行为无法查明。庭审后本院给段勇打电话(159××******欠条上留的电话)没人接,发短信没回复。以上事实,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段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案中由被告段勇给原告张三清出具的欠条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被告未到庭对自己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否是职务行为或是借用昆山东恒新材有限公司的资质加以证明,应承担还款26000元的不利法律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若被告今后有证据,可另行主张。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段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三清借款26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段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汝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俊芳附页:本案裁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