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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1执648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小梅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9-27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小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21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8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赵小梅,女,199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县。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小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小梅名下位于井陉县城微矿路北侧福城阳光园4-3-602不动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01××50。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建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郝红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