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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02执93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江支行、周益庆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江支行;周益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2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江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

负责人:张选腾,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益庆,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益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益庆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益庆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