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702民初1812号原告张献良,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昔阳县。委托代理人张献月,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熙,男,汉族,1973年12月3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太原市晋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平阳路晋阳街十字路口富贵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琴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良与被告吴熙、太原市晋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献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献良撤回对被告吴熙、太原市晋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张献良负担。
审 判 长 苗夺刚
人民陪审员 张文慧
人民陪审员 姚润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