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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02民初1812号

张献良与吴熙、太原市晋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献良;吴熙;太原市晋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702民初1812号原告张献良,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昔阳县。委托代理人张献月,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熙,男,汉族,1973年12月3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太原市晋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平阳路晋阳街十字路口富贵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琴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良与被告吴熙、太原市晋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献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献良撤回对被告吴熙、太原市晋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张献良负担。

审 判 长  苗夺刚

人民陪审员  张文慧

人民陪审员  姚润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