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3民初332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名都苑**楼。
负责人:吴长路,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德运,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兰,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洋,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刘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50.68元、利息203.30元、罚息93.7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11月9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刘洋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洋负担。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德运、陈凤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洋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借款人:刘洋 二、借款本金:19500元 三、借款期限: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18日 四、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五、借款利率:借款年利率为7.395%;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 六、违约责任: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七、律师代理费的负担: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本案中,原告委托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支出了律师代理费。 八、逾期情况:刘洋获得借款后,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刘洋亦未履行还款义务。 九、尚欠本息:截止2018年11月9日,刘洋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350.68元、利息203.30元、罚息93.74元。 十、违约责任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现涉案借款已到期,但刘洋亦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刘洋立即清偿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关于律师代理费方面,因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酌定为10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洋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3350.68元; 二、被告刘洋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8年11月9日的利息为203.30元、罚息为93.74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350.68元为基数,按《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被告刘洋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洋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春海
人民陪审员 黄春宁
人民陪审员 卢志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