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02民监3号

卢超与石红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石红;卢超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9)渝0102民监3号监督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石红,男,1968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卢超,男,1970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诉人石红与被申诉人卢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渝01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民监(2019)500102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申诉人石红提出的再审申请经审查,依法作出(2017)渝0102民申63号民事裁定驳回石红的再审申请;申诉人石红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在再审检察建议书中提出卢超提交的欠条证明欠款内容缺乏客观性、欠条形成目的缺乏合法性;双方在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完工交付后因利润分配发生结算分歧,卢超利用基于其他目的形成的欠条提起诉讼,合伙纠纷结算事宜实际并无结果等意见,仅有申诉人石红的陈述,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并无不当,决定不予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渝涪检民监(2019)500102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