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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0民初4832号

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孟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服务有限公司;赵猛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民初4832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92417515U。

法定代表人:韩波。

被告:赵猛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猛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未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念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