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李贵友,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杨清伦,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李贵友申请执行杨清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653.6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令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职权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除零星余额外,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委托清镇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户籍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永红
审判员 胡 敏
审判员 彭 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