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4617号
原告:梅玉寿。
被告:程伟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存,系程伟虎妻子。
原告梅玉寿与被告程伟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梅玉寿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梅玉寿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梅玉寿负担。
审判员 查银花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