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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民初4617号

梅玉寿与程伟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1-19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梅玉寿;程伟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4617号

原告:梅玉寿。

被告:程伟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存,系程伟虎妻子。

原告梅玉寿与被告程伟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梅玉寿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梅玉寿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梅玉寿负担。

审判员 查银花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