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黑0604执恢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兆春
申请执行人:罗春海
被执行人:韩彦龙 申请执行人王兆春、罗春海与被执行人韩彦龙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604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金额为人民币2883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