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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保3847号

深圳市成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神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深圳市成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神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3847号 申请人深圳市成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隆昌路大千工业厂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139K。 法定代表人汪涛。 委托代理人邓海峰,广东鹏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晓华,广东鹏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神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大雅路燕语林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595096274L。 法定代表人华艳红。 委托代理人王祥兵,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曹元胤,四川舟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成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神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神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8848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成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神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8848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晓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