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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8民初1575号

裴校科与邯郸市永年区西苏镇后六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校科;邯郸市永年区西苏镇后六星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408民初1575号

原告:裴校科,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兴,邯郸市邯山区明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西苏镇后六星村村民委员会(原永年县西苏乡后六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西苏镇后六星村。

法定代表人:关旺升,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裴校科与被告邯郸市永年区西苏镇后六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校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裴校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付拖欠货款283441元及承担违约金297600元(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9年4月8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经被告原村支书关清文给被告提供钢筋,供其使用。交易过程中除支付部分货款外,尚欠货款283441元,2016年11月10日关清文代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了延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每天320元计算至付款时止。根据约定截止2019年4月8日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拖欠付款为31个月合计930天,应支付违约金2976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付,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建设小区楼房时购买原告钢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4月22日原告开始向被告小区工地供货,当天供货147010元,原告称该笔货款一周后已结清。原告继续向被告小区工地供货,从原告提供销货清单显示欠款情况:①2016年5月12日原告向被告供货价值125334元,运费2400元,违约金3394元,合计131128元。②2016年7月9日原告向被告供货价值55892元,运费800元,违约金14777元,合计71475元。③2016年7月28日76845元,运费800元,违约金7822元,合计85476元。④2016年9月23日违约金12792元。⑤2016年10月1日价值25187元,运费600元,违约金2808元,合计28595元,该销货清单有“清关”二字。⑥2016年10月4日价值5325元,运费400元,违约金2240元,合计7965元。有工地施工人员在销货清单签字。上述欠款中有货款293583元(含运费5000元),违约金43833元。期间被告又陆续给付原告部分货款,截至2016年11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款283441元,结算当天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今欠到邯郸裴校科钢筋款(282881+560)=283441元.贰拾捌万叁仟肆佰肆拾壹元.(另282881合80吨,按合同每吨每天4元违约金.合320元/天)(付欠款时按欠款日期2016年10月8日起计算违约金).经手证明人关清文印章.欠款方永年县西苏乡后六星村村民委员会印章.欠条日期2016年11月10日。被告出具欠条后未能偿还原告欠款,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销货清单、欠条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钢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及运费,货款及运费应为283441元(欠条数额)-43833元(违约金数额)=23960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被告未依约付清应付原告款项,拖欠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来看,按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计算的违约金数额已远远高于欠款数额,同时,原告也并未对因被告违约造成其损失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公平原则及违约金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且偏重补偿性的原则,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对出具欠条之前双方确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再调整,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2016年10月8日起计算的违约金予以调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因原告主张的欠款中已含有违约金43833元,该违约金不能重复计算,违约金应以实际所欠款239608元为基数计算,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违约金为146320.62元,加上之前违约金43833元,合计违约金190153.6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永年区西苏镇后六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裴校科欠款239608元,并支付违约金190153.62元。

二、驳回原告裴校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5元,由被告邯郸市永年区西苏镇后六星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相合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