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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2931号

谢静红与谢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静红;谢静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2931号

原告:谢静红,女,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谢静萍,女,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谢静红与被告谢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静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静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谢静红负担。

审判员  杨春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蒋雁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