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2931号
原告:谢静红,女,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谢静萍,女,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谢静红与被告谢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静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静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谢静红负担。
审判员 杨春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蒋雁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