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2001号
原告:洪镪生,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诗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埭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0001F7YXE。
法定代表人:陈文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潭,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新,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洪宅垵北区。
被告:陈寒英,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洪宅垵北区。
第三人:晋江禾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鹏头村鹏青工业北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7BAN6N。
法定代表人:王清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镪生与被告晋江市诗俊贸易有限公司、陈文新、陈寒英、第三人晋江禾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洪镪生经本院释明后于2019年5月30日申请撤回对陈寒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洪镪生撤回对陈寒英的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洪镪生撤回对陈寒英的起诉。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林雪丽
书 记 员 杨舒雅 -2- -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