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17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鹤楼,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天子坡村天子坡村民组(以上身份信息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鹤楼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新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鹤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4月20日,被害人廖某1在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玖龙老宿舍9栋835房接到被告人刘鹤楼的电话,刘鹤楼称可以帮廖某1办理大额度信用卡,廖某1便叫刘鹤楼帮忙办理信用卡。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刘鹤楼以需要交手续费、银行走关系等各种理由,先后叫廖某1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合计190340元。刘鹤楼收到廖某1的转账后用于个人挥霍。2018年12月1日,被害人廖某1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6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艾米酒店402房将被告人刘鹤楼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手机一部。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QQ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说明材料等书证,被害人廖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刘鹤楼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鹤楼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刘鹤楼当庭自愿认罪,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鹤楼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鹤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鹤楼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鹤楼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刘鹤楼判处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刘鹤楼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鹤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刘鹤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廖艳军人民币190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海文
人民陪审员 罗可可
人民陪审员 林 瑶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洁仪(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