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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6执保110号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咸宁祥天空气能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咸宁祥天空气能电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26执保110号申请人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石门县宝峰街道梯云路。法定代表人彭进武,该局局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龙敏,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新云,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咸宁祥天空气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安区横沟桥镇付桥村**。法定代表人施列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咸宁祥天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传销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19)湘0726财保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咸宁祥天空气能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横沟支行账号为176857010********上的存款。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咸宁祥天空气能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横沟支行账号为176857010********上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年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向 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