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67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鸿运承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核桃园**。
法定代表人:魏立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惠通永源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动物园公交枢纽****。
法定代表人:任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鸿运承物业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惠通永源商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惠通永源商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鸿运承物业管理中心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房屋租金250万元;如果北京惠通永源商场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60元(含公告费260元)由北京惠通永源商场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和房产。6、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金额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7、申请执行人陈述被执行人已不在判决书所列地址经营。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巍
审判员 罗 涛
审判员 林力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