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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8执1109号

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任意与企业有关的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任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8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92953699。

法定代表人:毛宏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意,男,汉族,1990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iv>本院在执行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任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任意支付26100元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及承担执行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网络银行(含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股份、工商信息等财产状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个,依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将被执行人任意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月,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勇贵

审 判 员 夏 文

审 判 员 李 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洪毅

书 记 员 谢宇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