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2民初3482号
原告:冯俊,男,住乌兰察布市。
被告:内蒙古绿品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海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平娃,男,住托克托县。
原告冯俊与被告内蒙古绿品源环保有限公司、任平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冯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绿品源环保有限公司、任平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绿品源环保有限公司、任平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俊撤回对内蒙古绿品源环保有限公司、任平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15元,由原告冯俊负担。 审 判 员 王慧颖
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