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102民初3482号

冯俊与内蒙古绿品源环保有限公司、任平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俊;内蒙古绿品源环保有限公司;任平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2民初3482号 

原告:冯俊,男,住乌兰察布市。

被告:内蒙古绿品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海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平娃,男,住托克托县。

原告冯俊与被告内蒙古绿品源环保有限公司、任平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冯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绿品源环保有限公司、任平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绿品源环保有限公司、任平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俊撤回对内蒙古绿品源环保有限公司、任平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15元,由原告冯俊负担。  审  判  员   王慧颖   

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