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82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霞,女,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执行人:何凯慧,男,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执行人:马晓兰,女,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申请执行人李红霞与被执行人何凯慧、马晓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马晓兰在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酒泉敦煌西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晓兰在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酒泉敦煌西街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银行卡号:XXXXXXXXXXX********)的储蓄存款的冻结。 扣划被执行人马晓兰在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酒泉敦煌西街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银行卡号:XXXXXXXXXXX********)的储蓄存款7000元至敦煌市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敦煌支行,户名:敦煌市人民法院,帐户:272121010********)。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马晓兰在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酒泉敦煌西街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银行卡号:XXXXXXXXXXX********)的储蓄存款(冻结限额88785.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龚天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