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6刑初702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怀祥,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成都市双流区。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11月28日因犯放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怀祥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朝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怀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9日15时左右,被告人詹怀祥来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塔桥路三段43号“宗申·流溪别院”小区,采用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2栋2单元6号被害人邱某家中,将放于客厅及卧室床头柜内的现金人民币900余元盗走后耗用。 2018年10月21日17时左右,被告人詹怀祥来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涧槽中路38号“棠湖·柏林镇”小区,采用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13栋2单元2号被害人孙某家中,将客厅柜子上的1部苹果6s手机及电脑房书桌上的1台笔记本电脑盗走。 另查明,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詹怀祥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孙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詹怀祥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邱某人民币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怀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詹怀祥的供述及辨认,被害人孙某、邱某的陈述,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成双公物鉴(痕迹)字[2019]58号手印鉴定意见书、成都市双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双价认受[2019]16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双流刑初字第75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收条、谅解书,视频监控截图,被告人詹怀祥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怀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詹怀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詹怀祥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退赔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詹怀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怀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剑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