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927财保52-1号

孙玲芝、马昭銮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孙玲芝;马昭銮;陈秀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7财保52-1号

申请人:孙玲芝,女,汉族,1961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台前县。

被

申请人:马昭銮,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台前县。

被

申请人:陈秀连,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台前县。

申请人孙玲芝与被申请人马昭銮、陈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玲芝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昭銮、陈秀连的台前县孙口镇后街村房屋拆迁赔偿款和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玲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昭銮、陈秀连的台前县孙口镇后街村房屋拆迁赔偿款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保全措施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黄永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葛瑞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