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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民初4953号

单调根与孙开信、章文松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单调根;孙开信;章文松;章迪;章文娟;洪长根;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4953号

原告:单调根,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倪钦君,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开信,女,194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章文松,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章迪,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章文娟,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洪长根,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洪某,女,200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单调根与被告孙开信、章文松、章迪、章文娟、洪长根、洪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单调根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开信、章文松、章迪、章文娟、洪长根、洪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调根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调根撤回对被告孙开信、章文松、章迪、章文娟、洪长根、洪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单调根负担。

审判员  周国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钱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