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6财保16号
申请人:张漓涛,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绛县司法局工作。
被
申请人:朱新阳,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绛县司法局工作。 申请人张漓涛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新阳名下在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62305166200********的存款96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漓涛以其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的存单提供担保,账号为03031408266********,存单金额为2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漓涛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朱新阳名下在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62305166200********的存款96000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张漓涛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账号为:03031408266********的存款28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