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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02财保40号

李金娣与曹玉春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金娣;曹玉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02财保40号

申请人:李金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汉民,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曹玉春。 申请人李金娣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曹玉春名下所有鄂b×××××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担保人石真有以其名下所有位于黄石港区广场路109-60号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金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曹玉春名下所有车牌号为鄂b×××××宝马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bv5s3101gsm64846,发动机号码2355c878),查封期限两年。 二、查封担保人石真有名下所有位于黄石港区广场路109-60号房屋(房产权证字第99私52196号,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金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李金娣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潘云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