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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1民初348号

丰曙光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团风县供电公司但店供电所、团风县但店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丰曙光;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团风县供电公司但店供电所;团风县但店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1民初348号

原告:丰曙光,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团风县供电公司但店供电所,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但店镇但店街下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60684636K。

负责人:吴兵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团风县但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但店镇但店街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孙海燕,镇长。

原告丰曙光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团风县供电公司但店供电所、团风县但店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丰曙光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曙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曙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丰曙光负担。

审判员  赵德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