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2903号
原告:范德全,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洋河,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腾飞路中段(商丘市风光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69266XX。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建伟,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峰,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德全与被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德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德全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德全负担。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茹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