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3民初2466号
原告:简某,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胡某,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荣天某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XXX号房。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被告:房红包某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原告简某、胡某与被告荣天某有限公司、房红包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简某、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简某、胡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学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冯文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