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003民初2466号

简某、胡某等与荣天某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简某;胡某;荣天某有限公司;房红包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3民初2466号

原告:简某,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胡某,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荣天某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XXX号房。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被告:房红包某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原告简某、胡某与被告荣天某有限公司、房红包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简某、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简某、胡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学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冯文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