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127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
被执行人:陈晓阳。
被执行人:王锦慧。
被执行人:陈晓伟。
被执行人:帅旭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晓阳、王锦慧、陈晓伟、帅旭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晓阳、王锦慧、陈晓伟、帅旭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陈晓阳、王锦慧、陈晓伟、帅旭红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1365657.10元及逾期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梅学超
审判员 周慧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