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528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汉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0月8日被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23日止。因本案于2018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袁彦清,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鸿生,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2月12日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减刑于200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许骅杰,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9]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汉松、刘鸿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人许汉松、刘鸿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本院依法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5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桂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汉松及其辩护人袁彦清、刘鸿生及其指定辩护人许骅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17日凌晨1时多被告人许汉松、刘鸿生到普宁市某村“全富康”沐足点按摩时,要求沐足店的工作人员李某1提供“打飞机”(指手淫不正当服务)的不正当要求,遭李某1拒绝后,便无理取闹、借故生非开始在沐足店内闹事,许汉松砸坏沐足店内茶几上一个玻璃碗和一台电风扇,期间,同案人纪某1、纪某2晓(均另案处理)来到现场。不久,沐足店的合伙人、被害人陈某1驾车来到现场,许汉松、刘鸿生与同案人纪某1、纪某2晓4人见状便围到陈某1的车前,许汉松用脚踹陈某1的汽车轮胎,陈某1下车与他们理论时,许汉松、刘鸿生、纪某1、纪某2晓上前持塑料椅子、扫斗、扫帚对陈某1进行殴打,致陈某1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的相片,监控视频截图,监控视频,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提取笔录,申请书,协议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汉松、刘鸿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汉松、刘鸿生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汉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汉松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一、许汉松有自首情节;
二、许汉松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
三、许汉松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且自身患有疾病。综上,恳请法院对许汉松从宽处理。许汉松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普宁市某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入所体检材料。
被告人刘鸿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鸿生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一、刘鸿生有自首情节;
二、刘鸿生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综上,恳请法院对刘鸿生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7日1时多,被告人许汉松、刘鸿生到普宁市某村“全富康重庆休闲中心”按摩,许汉松要求休闲中心经营者李某1提供“打飞机”(指手淫不正当服务)的不正当要求,遭李某1拒绝后,许汉松便借故生非在休闲中心内闹事,砸了茶几上一个玻璃烟灰缸和一台电风扇,踹了一棵盆栽。期间,同案人纪某1、纪某2晓(均另案处理)到场。不久,休闲中心的合伙人、被害人陈某1驾驶汽车到休闲中心门口,许汉松等人见状便围在陈某1的车前,许汉松用踹陈某1的车门,陈某1下车斥责并要打许汉松时,被许汉松、刘鸿生、纪某1、纪某2晓殴打。期间,许汉松、刘鸿生用扫帚、塑料椅子等器具殴打。陈某1倒地受伤。经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许汉松、刘鸿生等人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1达成和解,许汉松、刘鸿生等人一次性赔偿陈某1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800元,陈某1表示谅解许汉松、刘鸿生等人。再查明,2018年9月29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许汉松、刘鸿生到普宁市公安局池尾派出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经被告人许汉松、刘鸿生辨认无误的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的相片及监控视频截图。监控视频,证明:案发时许汉松、刘鸿生等人在“全富康重庆休闲中心”门前殴打陈某1的过程。提取笔录,证明:2018年8月17日,公安机关从普宁市某村“林记鸡煲店”提取到许汉松、刘鸿生等人殴打陈某1所使用工具。辨认现场笔录,证明:经许汉松、刘鸿生、纪某2晓辨认,案发地点位于普宁市某村“全富康重庆休闲中心”门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申请书、协议书,证明:2018年8月26日,许汉松、刘鸿生等人的亲属与陈某1达成和解,由许汉松、刘鸿生等人赔偿陈某1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800元,陈某1表示谅解许汉松、刘鸿生等人的行为。普宁市某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许汉松自2009年1月被假释后遵纪守法,其系家中唯一经济支柱。案发后,许汉松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主动到村委会请求村干部带其自首,恳请法院考虑上述情况,对其从宽处理。入所体检材料,证明:许汉松因本案被羁押时,经体检,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李系“全富康重庆休闲中心”的经营者,证明:2018年8月17日2时许,两名在隔壁鸡煲店喝完酒的男子到她店内,其中一名穿格子衬衫的男子说要“打飞机”,她回答没有这种服务。这时,店里来了5名客人,她便安排了师傅。穿格子衬衫男子见状遂发脾气:“如果你今晚不跟我舒服直(即谈妥),你这间沐足店以后绝对无法在某村再继续开下去。”她和该男子理论,男子扬言要砸她的店,还先后拿了桌上的一个玻璃缸和一台电风扇砸起来。休闲中心的另一合伙人陈某1驾驶轿车到场后,该男子与其同桌喝酒的几名男子将陈的轿车围了起来,陈下车质问并要打其中一名男子,但被该伙人持扫帚、椅子等殴打。店里被砸坏1个玻璃缸、1台电风扇和1盆发财树。李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许汉松、刘鸿生、纪某2晓、纪某1就是殴打陈某1的男子。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17日1时50分许,她在普宁市“全富康重庆休闲中心”上班,有两名男子到店里,老板娘李某1问两人是要洗脚还是按摩,两人说要按“鸡巴”,接着,两人坐在沙发上说一些淫秽的话。约5分钟后,店里来了5名男子,老板娘便安排5个技师去按摩。两名男子中较年轻的男子站起来说:“臭鸡,臭鸡婆,我看你的店在钟潭开不了,你信不信我叫人来砸你的店”,该男子说完拿起玻璃烟灰缸要砸老板娘,她见状夺走烟灰缸。后该男子边打电话边走到外面。过了一会儿,该男子进来用脚踢柜台,陈某2遂将男子推到门口,后男子又跑进来骂人并将柜台的盆栽推倒,盆栽刚好砸到老板娘。在隔壁吃鸡煲的顾客过来帮忙拉该男子出去,该男子被拉到门口后又进来将电风扇踢倒,陈某2和其他人再次将男子拉到门口。这时,陈某1驾驶白色汽车到门口,该男子和其他3名男子围住汽车,用脚踢汽车,陈某1下车质问,他们就围殴陈某1,有的用脚踢,有的用扫把打,有的用塑料椅打,陈某1用拳头还手,但打不过对方。约3分钟后,他们被陈某2和鸡煲店老板劝开,劝开时他们还踢了倒在地上的陈某1。证人李某2的证言,李系“全富康重庆休闲中心”的按摩技师,证明:2018年8月17日2时许,她在休闲中心的休息室时听到一名男子在前台问胞姐李某1是否有“打飞机”的服务,她遂出去,见是一名穿白色格子衫的男子和一名穿黑色格子衫的男子。胞姐回答说没有该服务,于是两名男子称要喝茶,另一技师林某就给他们冲茶。期间,林问穿白色格子衫的男子是否要按摩,但被拒绝。过了几分钟,5名年轻人来按摩,李某1让她去帮忙。这时,穿白色格子衫的男子开始骂人:“我先来的你他妈的居然先安排后面来的先按,你今晚如果不给我服务好,你这家店明天在钟潭不用开了。”扬言要打人和砸店,一边打电话还拿茶几上的保温瓶往茶几上砸,胞姐跟男子解释,但男子不理会,将店里一台电风扇砸坏,推倒前台的电脑显示器,还踢倒前台柜子的一盆花,盆里的土撒在胞姐身上。胞姐遂打电话给店另一合伙人陈某1并报警。过了几分钟,陈某1驾驶白色小轿车到门口,穿白色格子衫的男子叫了其几个朋友围在车旁。现场不知道谁踢了陈某1的车,陈某1下车动手打踢其轿车的人,对方见其动手就群殴陈某1。期间,穿白色格子衫的男子还从旁边大排档拿了1个扫斗殴打陈某1,穿黑色格子衫的男子从大排档抄起1只塑料椅殴打陈某1。证人许某的证言,许系普宁市某村治保主任,证明:2018年9月29日上午,许汉松、刘鸿生到村委会找到他,表示有自首意愿,他遂带其到普宁市公安局池尾派出所投案。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8月17日2时许,他接到李某1的来电称有人在他们合伙经营的位于普宁市某村的“全富康重庆休闲中心”砸店,他遂驾驶白色汽车赶过去,到了店门口,有3名男子围过来踢了他的车门六七下,他下车质问,但几名男子没有回答,他就用拳头打过去,但被摩托车挡住。这时,又冲过来两名男子,与刚才那3名男子一起对他拳打脚踢。他挣脱开往店里跑,那些男子就随手从地上拿了扫把、塑料椅向他砸过来,他跑了几步便晕倒了。陈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刘鸿生、纪某2晓、许汉松、纪某1就是殴打他的人。同案人纪某1的供述,证明:2018年8月17日2时许,他和纪某2晓吃完宵夜开车经过“全富康重庆休闲中心”,见许汉松喝醉酒在该店闹事。当时,休闲中心门外有一台风扇被人砸坏了,许还要冲进店内踹电脑和殴打店内的一名女子,但被他拦下。不一会儿,有一名驾驶白色SUV型汽车的外省籍中年男子来到现场,该男子到场就骂人,与许打了起来,而他一直在劝架。打了10多分钟,许被他拖开并送回家。被告人许汉松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8月17日0时许,他和刘鸿生在普宁市某村“全富康重庆休闲中心”隔壁的大排档喝酒。当日2时许,他俩过去休闲中心,他连续两次问休闲中心老板娘店里是否有提供“打飞机”服务,老板娘均说没有。他就发火并辱骂老板娘,骂了一会儿后拿起店里茶几上一个玻璃碗并将其砸碎,接着他将角落的一台电风扇拿到店外砸。期间,他妻子来电催他回家,他与妻子在电话里吵了起来。不久,纪某2晓和另外一名穿黄色T恤的男子“阿歪”到场,他因怒气未消还想继续找老板娘闹事,但被在场的人劝住。过了一会儿,有一名男子驾驶白色SUV型汽车到场,因之前他听到老板娘称要叫人来,所以这名男子一停车,他就过去踢了汽车车门几下。车上的男子下车并冲过来准备打他,他就动手打该男子,刘、纪、“阿歪”见状也帮他一起殴打该男子。当时,刘拿一只塑料椅子,他拿一把扫帚,其余两人徒手,他们一起殴打该男子。打了一会儿,他扔掉手中扫帚徒手打,该男子被他们打倒在地。后老板娘报警,他们4人逃开。许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纪某2晓,还辨认出纪某1就是“阿歪”。被告人刘鸿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8月16日晚,他与许汉松等人在普宁市某村的“全富康重庆休闲中心”隔壁的“林记鸡煲”大排档喝酒、吃宵夜。次日1时50分许,他和许汉松到休闲中心,跟店的老板娘称要洗脚,老板娘让他们稍等。过了五六分钟,来了四五名年轻男客人,老板娘安排了人员为他们按摩,许见状很生气,就骂老板娘:“我先来的你他妈的居然先给后面来的按”,老板娘听后与许吵起来,他从中劝架,但许非常生气,进进出出在打起电话。他见许不听劝说便在一旁喝茶,许一边打电话一边拿起店里茶几上的一个保温瓶往茶几砸,用脚踹柜台,还将店门口的一台立式风扇拿到外面砸,之后又回来用脚踹前台的一盆花草,花和土撒了老板娘一身。许走到店外,休闲中心的前股东“光头”和其他人劝许,不让其闹事。一两分钟后,同村村民纪某2晓及另外一名穿黄色T恤的男子“阿歪”开车到场,他俩也过来劝许。过了两三分钟,陈某1驾驶白色越野型汽车到场,许等人围在陈的汽车旁。陈不知为何下车就动手去打人,许、纪、“阿歪”见状便动手打陈,陈打不过退到大排档一边,他就抄起大排档里的一只塑料椅砸了陈两下,许、纪、“阿歪”在大排档拿了扫斗等工具殴打陈,陈被打倒在地。期间,老板娘和“光头”在场有护着陈某3等人殴打。不久,“光头”等人将陈某1扶到休闲中心,他和许等人各自离开。刘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纪某2晓,还辨认出纪某1就是“阿歪”。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许汉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0月8日被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23日止。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2月12日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减刑于200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破案经过,证明:2018年8月17日2时08分,普宁市公安局池尾派出所接110指令,李某1报称有一陌生男子到普宁市某村“全富康重庆休闲中心”闹事。经查,当日2时许,许汉松醉酒到“全富康重庆休闲中心”闹事,后老板陈某1到场,被许汉松、纪某2晓、刘鸿生等人殴打。同年9月29日10时50分许,某村治保主任许某带许汉松、刘鸿生到池尾派出所投案。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许汉松、刘鸿生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汉松、刘鸿生与同案人无理取闹,借故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两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许汉松、刘鸿生所犯罪名成立。许汉松、刘鸿生与同案人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均系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刘鸿生的作用稍次。对两被告人应按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汉松、刘鸿生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两被告人在案发后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两被告人依法均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两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理由充分,均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许汉松、刘鸿生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汉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刘鸿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艺强
人民陪审员 钟春如
人民陪审员 郭汉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