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执3010号
被执行人:房立明,男,196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房立明违法所得、罚金、退赔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98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460313.21元。 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房立明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 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4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房立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房立明银行存款21367.9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房立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立明名下保险、公积金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房立明有相关的财产信息。 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房立明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因房立明正在监狱服刑,未能实施拘留。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金额3460313.21元,已执行到位金额21367.91元,剩余3438945.3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荣 华
审判员 高山
审判员李铁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 伟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