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6民初1068号
原告:于小华,女,1964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
原告:孙娜,女,1987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
原告:孙丽娇,女,1994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 二原告孙娜、孙丽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华,女,1964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系二原告母亲。
被告:孙福林,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原告于小华、孙娜、孙丽娇诉被告孙福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小华、孙娜、孙丽娇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小华、孙娜、孙丽娇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迎辉
人民陪审员 魏志红
人民陪审员 苏洪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一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