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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6民初1068号

于小华、孙娜等与孙福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于小华;孙娜;孙丽娇;孙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6民初1068号

原告:于小华,女,1964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

原告:孙娜,女,1987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

原告:孙丽娇,女,1994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 二原告孙娜、孙丽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华,女,1964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系二原告母亲。

被告:孙福林,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原告于小华、孙娜、孙丽娇诉被告孙福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小华、孙娜、孙丽娇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小华、孙娜、孙丽娇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迎辉

人民陪审员  魏志红

人民陪审员  苏洪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一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