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青0102执515号
申请人: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韵家口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付东路**。
负责人:桑志洪,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袁全明,男,汉族,1971年6月9日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申请人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韵家口支行与被执行人袁全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全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经申请人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韵家口支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63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韵家口支行与被执行人袁全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人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韵家口支行与被执行人袁全明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万富
审判员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时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