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233民初6711号

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玲陈彦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彦尧;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3民初6711号

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长盛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357331XM。

法定代表人:魏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勇,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陈彦尧,男,生于1980年10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苏玲,女,生于1983年7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彦尧、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彦尧、苏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彦尧、苏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红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