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3民初6711号
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长盛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357331XM。
法定代表人:魏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勇,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陈彦尧,男,生于1980年10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苏玲,女,生于1983年7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彦尧、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彦尧、苏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彦尧、苏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红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