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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2855号

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2855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大全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54200194F。法定代表人马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组织机构代码:715632466法定代表人宋俊才,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志安,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安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02民初8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安的银行存款及收入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职静梅

审判员 姜树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申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