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黔0402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严锐,局长。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张家庄标砖厂。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毅。申请执行人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区分局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环罚字(2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张家庄标砖厂罚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19日,原安顺市西秀区环境保护局对安顺市西秀区张家庄标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安顺市西秀区张家庄标砖厂排污许可证于2014年7月10日到期,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截至当日检查未重新申领新证,且存在无证生产情况;2、生产区域钢架大棚未对该区域完全覆盖,传输皮带未采取喷淋或者密闭措施,厂区内砂土、碎石裸露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3、厂区过往车辆碾压扰动产生扬尘显现,未采取喷淋措施抑尘,现场扬尘现象明显。原安顺市西秀区环境保护局认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8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西环罚告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于2018年8月17日向原安顺市西秀区环境保护局上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申请减轻处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8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其作出的西环罚字(2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安顺市西秀区张家庄标砖厂罚款人民币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同时查明:2019年2月16日,因行政机构改革,原安顺市西秀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能合并到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环罚字(2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张家庄标砖厂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规定的缴纳罚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该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作出的西环罚字(2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张家庄标砖厂罚款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张家庄标砖厂负担。
审 判 长 谢 川
人民陪审员 胡 蓉
人民陪审员 莫 豫 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朱莹鄂
书 记 员 朱希(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