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104民初2560号原告刘恩典,男,汉族,1986年4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张宪平,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刘恩典诉被告张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涉案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利息695元(按每日5元,自2018年10月26日暂计至2019年3月13日,此后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张宪平未答辩。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案涉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6日,被告张宪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本人张宪平(330719197511××××)今向刘恩典(411527198604××××)借到人民币16000元。约定于2019年3月10日归还,借款利息每日五元。签订借条之日起视为借款人收到全部借款。2019年1月9日,原、被告在案涉借条下方共同签字确认:于2019年1月9日已还清1000元,剩余待还15000元。2019年1月25日,被告张宪平支付原告1000元。余款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
本院认为,双方约定借款本金16000元时利息为每日5元,则借款利率为日息0.0125%。原告计算的利息标准及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宪平返还原告刘恩典借款本金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宪平支付原告刘恩典借款利息492.25元(暂计至2019年3月13日,此后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息0.01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刘恩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5元,由被告张宪平负担。由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留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吴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