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6民初1834号
原告:其木德道尔吉,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白菊红,女,蒙古族,职工,工作单位赤峰市翁牛特旗党校。
原告其木德道尔吉诉被告白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其木德道尔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菊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100103.67(此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2日,剩余利息自2019年4月3日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合计140103.67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7年1月1日,被告白菊红与原告其木德道尔吉签订借条,从原告处借款40000.00元,借条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催收,截止2019年4月3日,尚欠贷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100103.67元没有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白菊红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07年1月1日,被告白菊红自原告其木德道尔吉处借款4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1.5‰,到期日为2008年1月1日,逾期月利率为17.25‰。被告白菊红一直未偿还此款,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3月29日重新补写的本案借条。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白菊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视为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2019年3月29日,被告白菊红为原告其木德道尔吉重新出具的借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书面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借款不还的行为有悖诚信,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白菊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其木德道尔吉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1.5‰支付利息至2008年1月1日,自2008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17.25‰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3.00元,减半收取1551.50元,保全费820.00元,合计237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林
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倪可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