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7民初21797号之一
原告:武汉智周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周望喜,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亿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锋,执行董事。
第三人:程岚,男,1979年10月0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武汉智周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亿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程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顾政文
审 判 员 何积华
人民陪审员 江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鹏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