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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民初21797号之一

武汉智周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亿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2-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智周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亿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程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7民初21797号之一

原告:武汉智周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周望喜,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亿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锋,执行董事。

第三人:程岚,男,1979年10月0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武汉智周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亿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程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顾政文

审 判 员  何积华

人民陪审员  江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鹏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