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17439号
原告:广东天河城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天河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1432B。
法定代表人:黄启宁,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玉萍,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婷,该司员工。
被告:北京赢销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9101698D。
法定代表人:崔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天河城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赢销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天河城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赢销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70.5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广东天河城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4191.17元作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河城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赢销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70.5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上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或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穗芳
审判员 符 慧
审判员 叶汉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邱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