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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执27号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符志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符志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

被执行人:符志向,男性,1986年01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志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OE0211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查询、冻结、划拨符志向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3482.54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以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1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符志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2.于2019年1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符志向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符志向名下仅有及少量的银行存款,并采取冻结扣划措施。3.执行过程中,2019年1月8日本院执行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符志向名下公积金情况,其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2019年1月15日本院执行人员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符志向名下房产情况,其名下无房产登记情况。4.2019年4月29日,本院执行员到符志向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其家中无人,村委会主任称其家中多年无人。5.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符志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将被执行人符志向名下财产状况及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范超兴,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交书面申请。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符志向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范超兴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其已书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