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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7889号

赵秀兰、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秀兰;中昆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12民初7889号

申请人:赵秀兰,女,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炜艳,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宇,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中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丹霞路**新东方女人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79840753U。

法定代表人:安少红。赵秀兰与中昆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秀兰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昆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俊毅 来源:百度“”